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下疃村民委员会与即墨市自来水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6-02-02

  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下疃村民委员会与即墨市自来水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即墨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下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疃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谢雄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深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杨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下疃村委要求解除其与自来水公司就涉案土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自来水公司交付土地。但该土地现由第三人占有,并已种植大量树木花卉,且自来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正在另案审理中,本案应与该案一并处理解决。原审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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